2025年4月1日上午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
当众辱骂他人, 道歉!罚款!
“你们保险公司的服务就是这样的!那我他X要你们有什么用!”冲动之下,被告人向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言语攻击。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某对法庭调查取证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被告王某对张某进行辱骂,并突然拿起保温杯砸向张某头部,将杯中茶水泼向张某身上和审判庭墙上,污损审判庭设施。
法官当庭对被告王某进行了训诫,王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提交了手写的道歉书,主动向原告代理人张某道歉,并对损坏的公共财物进行了修复。
紫阳县人民法院本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罚款1000元。
王某已于2025年4月6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法庭是法院开展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依法有序参加诉讼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王梨梨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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