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4月16日上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郝莹 摄
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再次就其中社会关切答复记者,给出以下回应: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
驻马店某强奸案二审判决书 认为阴道瓣不能作为认定或否认强奸案的证据 图源受访者
4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围绕“性同意的认定”、“强奸案实质性关系取证”、“强奸案取证立案难点”等问题,采访多名有介入性侵案件经验的律师,结合本案进行分析讨论。
1.如何理解性同意?案发前,吴某某曾与席某某有亲密举止,可以视为性同意吗?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禹含表示,性同意即对实质性行为的同意,是一种主观表达。
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第一,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第二,是否客观上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而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在“大同订婚强奸案”中,上诉人席某某家属称两人在前往婚房的电梯里动作亲密,过往也发生过边缘性行为,以此佐证女方系自愿。
对此,周禹含认为,同意拥抱和亲吻不能视为同意性行为,这两个层级的行为指涉的个人权益存在显著差异。将做出拥抱亲吻动作直接视为表达性同意容易陷入“强奸文化”的性别偏见观念。
本案中,被害人曾表达过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也体现了被害人对于实质性行为、拥抱亲吻等行为的明确划分。
北京市西东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补充,对性同意的判断时点,是指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是否存在同意。至于事前关系很密切、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等等,都只是从事后还原真相的角度,去辅助判断,属于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的因素。
具体到本案,从法官接受采访披露的信息来看,之所以电梯里拥抱亲吻没有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因为案件里已经有证据证明,女方在性行为发生时已经直接、明确表达了不同意并有实质的反抗,甚至还存在男方对女方的暴力行为,所以,法院也就不需要借助事前的一些事实去侧面印证女方是否存在“性同意”。
2.本案中,双方已经订婚,是否可以视为性同意?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将订婚和恋爱关系成立视为性同意标准,为什么存在这种现象?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李二权律师表示,恋爱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接收彩礼更不能视为性同意。法律保护平等的恋爱关系及合法的婚姻仪式,但如果涉及性行为,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法益。
如果部分人将订婚和恋爱关系与性同意混同,只能证明其法律意识淡薄,进一步反映出当前涉性教育及普法的缺位。
刑辩女团成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延认为,社会文化长期灌输“男性主动、女性被动”的性脚本,导致部分男性将关系中的男性主动性接触视为理所当然,性教育也大量缺失;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对法律认知有误。“我乘坐出租车的时候,有司机和我聊起强奸案,语气十分震惊:‘结了婚也能构成强奸罪?’实际上,任何关系状态,都不等同于性同意。”
何延进一步指出,即便进入婚姻关系,也并不导致对性行为的概括性同意,近年来,中国法院已逐步认可婚内强奸的可罚性(如分居期间或存在严重暴力情形),明确否定了“婚姻关系等于永久性同意”的看法。金琳律师补充,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证据审查困难、维系家庭关系的角度,除非分居期间或存在严重暴力情形,一般不认可构成婚内强奸。
3. 在强奸行为的判定中,是否存在通过口供定罪的情况?
周禹含强调,所有刑事案件中,孤证不能定案是基本原则,强奸案当然也是如此。从本案公开的资料来看,并非仅凭单一证据定罪。
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列举了电话录音、上诉人席某某口供、被害人及其母亲证言、报警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点燃窗帘的现场勘验笔录、精斑及DNA基因分型鉴定意见以及电梯监控等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强奸事实。
金琳律师补充,大部分强奸案件中,正是因为不能仅凭口供或者单一证据定罪,才使得强奸案件立案难。强奸案件在“是否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上,非常重视客观证据。在被告人否定发生性关系的场合,就需要看女性阴道内是否存在男性的精液,女性的私处、内裤是否存在男性的DNA,以及案发现场是否存在混合DNA的情况等。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报警不及时的案件,难以立案的原因。当报警不及时,女性已经洗澡或者衣服已经清洗难以提取客观证据之后,男性拒不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场合下,往往公安机关会认为连立案标准都没有达到。
4.阴道瓣(处女膜)未破裂是否能证明强奸行为没有发生?
李二权表示,根据医学定义,阴道瓣指的是阴道口的黏膜皱襕组织,中间有自然开口,并非完全封闭的“膜”,因此“处女膜”这一词语并不准确。当前医学界多改用阴道冠或阴道瓣,以准确定义并去污名化。
早在1981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提及,“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大家俗称的处女膜即阴道瓣的完整与否,不能作为认定是否存在性行为的标准。医学上存在未发生性行为阴道瓣存在破损或多次性行为后阴道瓣仍完整的案例。何延举例,去年何智娟律师带她一同办理了一起驻马店的强奸案,其中鉴定意见显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但是本案由一审强奸既遂、改判为强奸未遂。她指出,“处女膜不是性行为的唯一指标。其状态受到生理因素和个体差异的影响。”
至于精斑检测,周禹含律师表示,性侵受害人在遭遇强奸后选择清洗身体的情况非常常见。在危急状态下被害人通常难以保持镇定,并因羞耻、恶心、自我厌弃、害怕后续追责过程中遭受二次伤害等心理在遭遇强奸后选择洗澡。面对这一情况,我们不应责怪被害人,而是整个社会应当发展出更健全的支持体系让更多女性敢于留存证据并追责。
何延补充,随着技术进步,这类问题会得到解决,今年《iscience》一篇文章显示,最近澳大利亚科学家的一项研究发现,性行为过程中细菌会在双方个体之间传播,因此可以追溯到性伴侣独特的生殖道微生物群,他们将此称为性微生物组。对这些微生物组进行分析,或将成为识别性侵施暴者的新手段。
5. 性侵案件发生后,受害者经常在指控和沉默忍耐之间出现摇摆,或与施暴者协商补偿事宜,此类行为被部分人解读为“撒谎”“仙人跳”,对查明案件是否会带来干扰?
周禹含表示,受害者在强奸指控中可能面临调查中的二次伤害、亲属基于贞操观念的贬损、生活社群的流言等多重困难。在工作上下级、师生等权力结构中发生的强奸案,受害者个人的前途往往受施害者制约,更阻碍了受害者维权。
基于目前存在的社会观念,索取赔偿可能会受到“仙人跳”的指责。但在本案中,谈论赔偿的并非被害人本人,而是其亲属,不仅不应认为被害人“借此索财”,更让人看到此类案例的复杂性——被害人家属可能因为双方共同生活的区域小、遭受流言的压力大、自身性别观念不同、对子女生活有更多决定权等因素,为被害人维权带来一定程度的阻力。
但这种事后的谈论赔偿,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当时对性行为作出了同意。同时,强奸案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的民事诉讼,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进行医治或心理治疗均需一定成本。
李二权指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寻求被害人和解、谅解的法律途径。被害人及家属当然具有就被害情节向施害方要求补偿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及家属确实存在“仙人跳”“做扣”等行为,则涉嫌新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等。
金琳认为,性侵后谈论补偿的问题,确实容易让被害人被诟病,包括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甚至其他人都会认为在赔偿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女性的报案目的不纯,是为了事后求财而报假警。但是,我们也不能苛求一个完美的被害人,未经他人苦,就不能当然地站在道德制高点去指点她人的生活。所以,对于案件事实的影响还是要看其他证据情况,回归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行为时进行判断。